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拟对当事人达成和解的公诉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应当听取双方当事人对和解的意见。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五百零三条 人民检察院拟对当事人达成和解的公诉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应当听取双方当事人对和解的意见,并且查明犯罪嫌疑人是否已经切实履行和解协议、不能即时履行的是否已经提供有效担保,将其作为是否决定不起诉的因素予以考虑。
当事人在不起诉决定作出之前反悔的,可以另行达成和解。不能另行达成和解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作出起诉或者不起诉决定。
当事人在不起诉决定作出之后反悔的,人民检察院不撤销原决定,但有证据证明和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
(1)因民间纠纷引起,犯罪行为涉嫌的罪名是《刑法》第四章、第五章关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侵犯财产犯罪两类犯罪中的罪名,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2)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因民间纠纷引起”,是指由于公民之间有关人身、财产权益和其他日常生活中发生的民事权益争议,而导致了犯罪的发生,如恋爱纠纷、邻里纠纷、宅基地纠纷、债务纠纷之类;“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指根据有关事实和证据,认定犯罪嫌疑人所涉罪行,根据《刑法》规定的量刑幅度,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实务中常见的有过失致人伤害罪(轻伤)、侮辱罪、诽谤罪等。
需要注意的是,首先这里所说的“民间纠纷”是根据《民间纠纷处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民间纠纷是指公民之间有人身、财产权益和其他日常生活中发生的纠纷。因此,对于实践中常见的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等民间矛盾引发的纠纷,均可视为民间纠纷。
其次,“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中的“可能”二字,意味着该刑罚只能是宣告刑,而非法定刑,因为在我国不存在罪行加重的情节,要是法定刑在三年以下,宣告刑肯定在三年以下,而非可能在三年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