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需要进行尸检的情形如下:
1、涉及刑事案件,必须经过尸体检验方能查明死因的尸体。
2、被监管人员中非正常死亡的尸体。
3、重大责任事故案件中死亡,需要查明死因的尸体。
4、医疗责任事故造成死亡,需要查明死因的尸体。
5、体罚虐待被监管人员,刑讯逼供,违法乱纪致人死亡,需要查明死因的尸体。
6、控告申诉案件中涉及人身死亡,需要查明死因的尸体。
7、其他需要检验的尸体。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
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
法医尸体检验作为侦查及司法鉴定活动的重要内容,对于各种死亡案件的查处及刑事诉讼具有重要意义。目前我国尚无一部对此进行程序规范的相关法规,致使尸检过程中出现各种争议时,办案单位无法可依,难以处理。制定一部具有法律效力、可操作性强的《尸体检验管理办法》对尸检活动涉及的各种问题进行规范,很有必要。这既是规范执法活动保障办案的需要,同时更是保障人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