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经营者为研究开发新产品,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是允许的,不属于垄断的行为。
《反垄断法》
第十三条 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五)联合抵制交易;
(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第十五条 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
(一)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
(二)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
(三)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
(四)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五)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
(六)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
(七)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属于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经营者还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其实,通常行政垄断的行为方式主要包括下面几种:
1、地区封锁,意思就是不给你进。
2、强制交易,在给你进来之后你的货就由我们来决定。
3、强制经营者实施危害竞争的垄断行为。
4、制定含有限制竞争内容的行政法规、行政命令等。
不过,按规定,所谓的行政垄断主要包括下面的几种具体情形:
1、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者规定歧视性价格。
2、对外地商品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对外地商品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3、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商品的行政许可,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4、设置关卡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阻碍外地商品进入或者本地商品运出。
5、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的其他行为。
一旦行政机关插手指定一个商家,普通商家遇到这种事的可能很难为自己维权。但是,行政机关一般不会直接参与销售,通过指定一家两家自己满意的商家,如果是这样的,那你此时就可以直接去质监局等有关部门直接投诉举报。
按规定,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会没收其违法所得,根据具体情节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