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民法总则》及《合同法》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或者部分免除责任,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证明;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企业作为买卖合同的销售方,建议采取如下方式与客户进行沟通: (1)立即排查买卖合同中的交货期及自身生产安排,如确实因无法如期开工/政府不允许复工导致无法按时交货,建议立即向客户发送《不可抗力告知函》,载明客户名称、合同编号、疫情情况、政府通知文件编号内容、对企业生产造成的影响,标明希望按照不可抗力条款和规定执行合同,并附政府暂不复工通知,必要时至贸促会或其他相关部门开具不可抗力事实证明。 (2)如果因疫情导致企业无法按照合同交付货物,进一步导致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建议企业向客户发送《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解除通知》,将上述情况及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况写明,并明确提出解除合同,以尽可能减少损失。 企业作为购买方,如收到销售方第一份通知或经与销售方核实后发现疫情导致无法实现合同目的,企业应尽快向销售方发送《解除合同通知》。 在执行时应注意: (1)以上通知函的发送,因企业无法按时复工,建议采用多种方式,而无须拘泥于仅向注册地址发送。 (2)迟延履行后疫情方发生导致停工停产/无法及时发货/送货的,迟延履行后至疫情发生前的损失应该自行承担。【来源:天津律师协会】版权归原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