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写毒品大案立功材料

怎样写毒品大案立功材料

xxx同志现任xx镇政协联工委主任、政法委书记。作为主管政法综治工作的领导,在全镇禁毒工作中,严格按照禁毒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扎实开展工作,认真组织和带领全镇人民开展了禁毒人民战争,营造了良好的禁毒社会氛围。

一、抓好机构建设工作,形成了齐抓共管禁毒局面。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县禁毒委制定的《\\xx县禁毒工作方案》,切实加强对禁毒工作的领导,全面落实禁毒工作责任制。遵照执行《xx镇禁毒工作方案》,利用村委换届选举的有利时指导机各村、各单位完善了禁毒领导机构,选出得力的村级禁毒专干,培养出了一大批得力的禁毒中坚力量,实现了禁毒工作“村为主”,并且亲力亲为的监督指导禁毒工作。完善镇级禁毒工作各项措施,规划了全镇禁毒三年规划,协助村禁毒领导机构依据上级禁毒工作的指示精神及镇上制定的禁毒规划,将禁毒工作列入了重要议事日程,与经济工作做到了同安排、同部署、同落实。同时,与各村及镇属各单位和各娱乐场所签订了禁毒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做到责任书覆盖面100%,形成了镇村两了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二、抓好宣传引导工作,营造了禁毒人民战争氛围。作为具体抓禁毒工作的领导始终坚持“防重于治”的禁毒理念,始终坚持对禁毒工作的宣传教育引导,不断加大禁毒工作的宣传力度,不断强化人民群众的拒毒、防毒意识,始终坚持加强对青少年的宣传教育,组织镇村干部在镇集市日、“6.26”国际禁毒日、“禁毒宣传周”期间利用广播、黑板报、横幅、标语等多种形式开展“关爱生命、远离毒品”活动和《禁毒法》宣传,半年以来共组织开展了禁毒宣传活动和培训讲座28场次,发放各种禁毒宣传资料8000多份,进一步使广大人民群众深刻认识到毒品对个人、家庭乃至整个社会的严重危害性,增强了全镇人民禁毒法制意识,引导群众自觉提升抵制毒品的侵蚀,积极参与到禁毒人民战争中来。

三、抓好禁毒措施落实,实现了禁毒综合治理机制。一是xxx同志认真在全镇贯彻落实“四包”责任制。即“单位包职工”、“学校包学生”、“镇村包农户”、“家庭包成员”,确保了单位、学校、镇村、家庭在本单位职工、学生、农户家庭中最大限度的不新增涉毒人员。在发现涉毒情况时,确保了能及时采取果断措施并向镇综治委、综治办报告,实现了涉毒人员全部帮教。二是针对我镇是重点整治村的现实情况,比xxx同志时刻绷紧禁毒工作这根弦,不管有丝毫放松,严格按照“四禁并举、预防为本、严格执法、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摸排工作,随时掌握涉毒情况,加强联防。三是加强对流动人口、暂住人口的管理,有效防止了吸毒、贩毒现象在我镇滋生蔓延。四是是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加强了与镇司法、民政、教育、宣传、工、青、妇等部门、组织的联系和协作,形成合力,建立全镇禁毒工作综合治理长效机制。

总之,xxx同志通过禁毒工作的开展,确保了“重点整治镇”的摘牌进程和巩固了这两年我镇的禁毒工作成果,为我镇新农村建设及实现我镇经济超常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

立功认定申请书的规定是什么

立功认定是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认定犯罪分子立功行为的司法解释。

“立功必须是犯罪分子本人实施的行为。为使犯罪分子得到从轻处理,犯罪分子的亲友直接向有关机关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不应当认定为犯罪分子的立功表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范了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立功的条件。《意见》指出,“据以立功的他人罪行材料应当指明具体犯罪事实;据以立功的线索或者协助行为对于侦破案件或者抓捕犯罪嫌疑人要有实际作用。

此外,《意见》还对立功的认定程序、据以立功的材料的来源要求、重大立功中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理解以及立功情节的运用原则等提出了相应的处理意见。“查证属实”是认定立功的一个法定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说,实践中一些案件往往只有简单说明,司法机关难以据此得出结论。为确保立功认定的严肃性,《意见》规定,审查是否构成立功,不仅要审查办案机关的说明材料,还要审查有关事实和证据以及与案件定性处罚相关的法律文书。为了从司法公正的要求出发,《意见》明确规定,据以立功的线索、材料来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认定为立功:本人通过非法手段或者非法途径获取的;本人因原担任的查禁犯罪等职务获取的;他人违反监管规定向犯罪分子提供的;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提供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犯罪分子检举、揭发的他人犯罪,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阻止他人的犯罪活动,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的其他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据了解,对于上述司法解释中,“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判断依据,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认识。《意见》明确了上述重大立功中“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具体涵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是指根据犯罪行为的事实、情节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案件已经判决的,以实际判处的刑罚为准。但是,根据犯罪行为的事实、情节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因被判刑人有法定情节经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后判处有期徒刑的,应当认定为重大立功。”

《意见》还指出,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时没有指明具体犯罪事实的;揭发的犯罪事实与查实的犯罪事实不具有关联性的;提供的线索或者协助行为对于其他案件的侦破或者其他犯罪嫌疑人的抓捕不具有实际作用的,不能认定为立功表现。

三种情形不能认定为立功:

1、非犯罪分子本人实施的行为。

2、没有指明具体犯罪事实的“揭发”行为。

3、犯罪分子提供的线索或者协助行为对于其他案件的侦破或者其他犯罪分子的抓捕不具有实际作用的。

四种来源线索、材料不得认定为立功:

1、本人通过非法手段或者非法途径获取的。

2、本人因原担任的查禁犯罪等职务获取的。

3、他人违反监管规定向犯罪分子提供的。

4、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提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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