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
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00年)
第二十一条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在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在通航水域的,应当征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需要占用土地的,在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依法办理用地、开工手续,工程施工应当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竣工验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00年)
第二十七条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签订协议。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二、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汕尾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
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收到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需要补正材料的,本次申请即终止。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人符合受理条件的,系统自动生成《行政许可申请预受理通知书》;申请人的申请事项依法不需审批或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的,系统自动生成《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汕尾市水务局服务大厅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3.审查审批
实施机关自收到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不包括技术审查),根据申请材料对照相关规范进行审批审查。经初步审查符合要求后,提出拟办意见报科领导审核加具意见后呈报局分管领导审批。
4.决定
实施机关在完成全部审查环节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向申请人颁发或者送达行政审批证件。对审批通过的,实施机关应作出许可的决定。对审批不通过的,实施机关应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5.证件送达
实施机关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法定或者约定的方式,将审批决定、证件送达申请人。其中,实施机关作出不予审批决定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1)决定文书可以通过自取或邮寄的方式送达申请人;
2)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自行领取决定的,应当出具有效身份证明,提交加盖申请人公章的法人证书复印件和本人签名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委托他人领取的,代理人应当出具有效身份证件,提交加盖申请人公章的书面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本人签名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6.决定公开
实施机关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公开审批结果,并告知申请人。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向汕尾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经核查,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的,应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不能当场一次性告知的,应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通知书》,并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的申请事项依法不需审批的或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内容包括不予受理理由(其中对于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的,还应告知当事人有权受理的机关名称),并将有关申请资料退回申请人。
3.审查审批
实施机关自收到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不包括技术审查),根据申请材料对照相关规范进行审查审批。经初步审查符合要求后,提出拟办意见报科领导审核加具意见后呈报局分管领导审批。
4.决定
实施机关在完成全部审查环节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向申请人颁发或者送达行政审批证件。对审批通过的,实施机关应作出许可的决定。对审批不通过的,实施机关应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5.证件送达
实施机关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法定或者约定的方式,将审批决定、证件送达申请人。其中,实施机关作出不予审批决定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1)决定文书可以通过自取或邮寄的方式送达申请人;
2)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自行领取决定的,应当出具有效身份证明,提交加盖申请人公章的法人证书复印件和本人签名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委托他人领取的,代理人应当出具有效身份证件,提交加盖申请人公章的书面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本人签名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6.决定公开
实施机关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公开审批结果,并告知申请人。
特殊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