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大埔县超限运输车辆跨县行驶公路审批办理在什么地点

一、办理地点

梅州市大埔县城北路102号公路局一楼路政管理所

二、法律依据

广东省路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

第十二条下列事项为路政许可事项: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涵洞、隧道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以及设置电杆、变压器等类似设施;

(四)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五)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六)公路上增设、改造平面交叉道口或者拆除分隔带;

(七)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八)公路维修需要封闭半幅以上公路路面;

(九)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

(十)在公路两侧设置广告标牌设施;

(十一)超限车辆行驶公路;

(十二)履带车、铁轮车及其他有损公路路面的车辆上路行驶;

(十三)更新采伐护路林。

除上款规定的路政许可事项外,各级公路管理机构不得增设其他路政许可事项。

广东省路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

第十八条申请人提出路政许可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一)申请人为公民的,提交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二)申请人为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三)申请人为其他组织的,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没有《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提交该组织合法成立的文件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四)委托代理人办理路政许可申请的,应当提交委托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广东省公路管理局关于细化超高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许可条件规定的通知(2013年)

全文一、超高认定标准

超高运输车辆认定标准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

规定》第3条第1项的规定执行,在具体审批工作中分为三种

情形:

(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米以上(集装箱车货总高

度从地面算起为4.2米以上),但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不超过

4.3米;

(二)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3米以上,但车货总高度

从地面算起不超过4.5米;

(三)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5米以上。

二、超高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审批

不同情形下的超高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审批:

(一)超限运输许可申请若属于本规定认定标准的第一种

情形,且超限运输车辆在本省内经常从事运输活动,由起运地

地级以上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审批,批准后颁发《通行证》,凭

《通行证》全省通行,《通行证》有效期限为半年,期满需继续

使用的应重新报批。

(二)超限运输许可申请若属于本规定认定标准的第二种

情形,且超限运输车辆在本省内从事运输活动,固定路线,固

定所运货物的,申请运输路线沿线经现场勘验净空预留(货物

最高点至跨越公路设施底面的垂直距离)超20厘米的,批准后

颁发《通行证》,《通行证》有效期限不得超过半年。需再次审

批的,许可机关要确认上述净空预留数据。申请运输路线沿线

现场勘验净空预留不足20厘米的,应进行逐次审批。

(三)超限运输许可申请若属于本规定认定标准的第三种

情形,应进行逐次审批,《通行证》有效期限为当次运输所需时

间。

三、本规定只适用单独超高情形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

审批,其他未规定事宜,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广东省路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

第十四条除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路政许可外,其他路政许可由市、县公路管理机构审批。其中,国家高速公路网和省高速公路网以外的高速公路路政许可、国道的普通公路路政许可、跨县(区、县级市)的超限运输许可,由地级以上市公路管理机构审批;其余路政许可由地级以上市公路管理机构对市、县公路管理机构的路政许可事项进行分解细化并报省局备案。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

第三十八条公路管理机构批准超限运输申请的,应当为超限运输车辆配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式样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应当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禁止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禁止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广东省路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

附件21第十一条1)车辆所装载货物须是合法装载的不可解体货物。

2)车辆装载不得超过行驶证的核定载质量。

3)车货总质量和轴载质量不对公路、桥梁的安全造成危害。

4)车辆装载后的总高度,高速公路和一、二级公路不得超过5m,三、四级公路不得超过4.5m(超限车辆行驶不同公路等级时,按最低等级线路确定装载高度);总宽度不得超过一个行车道宽度,超过的,应有安全保障措施;一般不办理超宽限值运输车辆行驶高速公路。

5)应根据实际情况勘测通行路线,需要加固、改造措施的,可与申请人签订有关协议,制定相应的加固、改造方案。

6)涉及公路路产损失的,申请人与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路经营企业签订了公路赔(补)偿协议。

7)影响交通安全的,已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广东省实施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办法(2001年)

第七条超限运输车辆需行驶公路,其承运人应提前到货物起运地的县(市)级公路路政部门提出申请,或直接向有审批权的公路路政部门提出申请。

广东省实施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办法(2001年)

第三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方便运输、保障畅通”的原则。

省交通厅主管全省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县(市)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辖区内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具体行政管理工作由县(市)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路政部门负责。

广东省实施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办法(2001年)

第十一条各级公路路政部门按下列规定对超限运输车辆进行审批:

(一)跨省行政区域进行超限运输的,由省级公路路政部门负责审批,必要时可转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统一进行协调。

(二)跨地(市)行政区域进行超限运输的,由省级公路路政部门负责审批。

(三)在本地(市)行政区域内进行超限运输的,由地(市)级公路路政部门负责审批。

(四)在高速公路上跨路段进行超限运输的,承运人应先到起点高速公路路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由高速公路路政部门逐级上报省级公路路政部门审批,不跨路段的由所属高速公路路政部门审批,但一般不办理超宽限值运输车辆行驶高速公路。

广东省路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

第二十三条申请人提出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路政许可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广东省超限运输许可申请书》(见附件5)。

(二)证明所运货物须是不可解体并装载合法的文件。

(三)车前45度角和对角线车后45度角,车辆清晰彩色照片(4R或4D)各一张。

(四)载货后车货总体示意图,标出车辆外廓尺寸、货物外廓尺寸、车货总体尺寸(长宽高)和货物重心位置。

(五)运输车辆的厂牌型号、总质量、整备质量、轴载质量、轴距、轮数、轮胎单位压力等有关资料。

(六)能证明货物重量的货运单、运输任务单、运输合同、设计图纸或其他文件。

(七)货物运输的起讫点、申请经过的路线和运输时间。

(八)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九)安全运输保障方案。

(十)涉及公路路产损失的,应提交公路赔(补)偿协议。

(十一)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广东省公路条例(2009年)

第十九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和公路隧道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

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

第三十五条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确需在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行驶的,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

第三十六条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超限运输的,向公路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起运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统一受理,并协调公路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对超限运输申请进行审批,必要时可以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协调处理;

(二)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设区的市进行超限运输,或者在直辖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超限运输的,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

(三)在设区的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超限运输的,向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

(四)在区、县范围内进行超限运输的,向区、县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区、县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

公路超限运输影响交通安全的,公路管理机构在审批超限运输申请时,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

第三十七条公路管理机构审批超限运输申请,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勘测通行路线,需要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可以与申请人签订有关协议,制定相应的加固、改造方案。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其制定的加固、改造方案,对通行的公路桥梁、涵洞等设施进行加固、改造;必要时应当对超限运输车辆进行监管。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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