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因楼房改造、拆迁需要暂时拆除、迁移警报通信设施的,改造、拆迁单位应当在施工14个工作日之前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取得《拆迁人民防空警报设备设施审批意见书》批文方能实施拆除、迁移警报通信设施
二、办理时限
5(工作日)
三、办理材料
填写完善
签名盖指模,核原件申请人是个人的,须提交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单位加盖公章,原件备查申请人是单位的,须提交。
单位加盖公章,原件备查申请人是单位的,须提交。
单位加盖公章,原件备查申请人是单位的,须提交。
单位加盖公章,原件备查。
单位的加盖公章、个人的签名盖指模。附图纸。申请拆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需提供。。
提交原件
四、办理费用
不收费
五、法律依据
清远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细则(2013年)
第三十六条根据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规划,确定为设置通信、警报点的建筑物,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其顶层无偿预留10平方米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等设施设备的工作间,并预留线路、管孔、电源。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工作间所设置的防空设施不得擅自拆除。
清远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细则(2013年)
第三十七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对防空通信、警报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日常维护。因城市建设或其他客观条件确需拆迁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重建经费由拆迁单位负责。
广东省实施办法(2017年)
第十七条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对设置在有关单位的警报设施定期进行检查。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重建经费由拆迁单位负责。
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标准的通知(2010年)
第九条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新建10层以上或基础埋置深度达3米以上的9层以下民用建筑应建相应于首层建筑面积的防空地下室。其余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统一规划修建防空地下室。
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标准的通知(2010年)
第十条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但因地质、施工等客观条件不能与地面建筑同时修建的经市级以上(不含县级市下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后由建设单位按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所需的建设经费(以下简称易地建设费)。新建民用建筑不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又无法再修建的必须补缴易地建设费并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不符合第一款规定条件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建设单位以缴纳易地建设费代替防空地下室建设。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管理专项用于修建人民防空工程。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