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邯郸市低保申请条件
农村低保申请条件
1.持有我县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目前我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人均每年是2375元)。
3.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
城镇低保申请条件
1.持有我县非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
2.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以及虽有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但其无赡养、扶养或者抚养能力的城市居民;
3.在职人员领取工资及离退休人员领取离退休费后,家庭月人均收入仍低于城市低保标准的城市居民;
4.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间,足额领取基本生活费后,家庭月人均收入仍低于城市低保标准的城市居民;
5.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者期满后未能再就业,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城市低保标准的城市居民;
二、低保的申请流程
1.申请: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直接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低保申请。
2.受理:乡镇人民政府是低保申请的受理单位。乡镇对申请人或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不齐备的,告知申请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申请人与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干部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申明,并应进行单独登记备案。(低保经办人员是指具体办理低保受理、审核等事项的村、乡镇工作人员)
3.入户调查
乡镇人民政府是审核低保申请的责任主体。乡镇受理低保申请后,在村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包村干部、民政所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状况逐一进行调查核实,了解其家庭收入、财产情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状况,根据申请人承诺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了解其真实性和完整性。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和申请人必须分别签字。
4.民主评议
入户调查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村民委员会协助下,以村为单位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参加评议人员要有下列人员组成:乡镇工作人员、村“两委”干部、熟悉村民情况的党员代表和村民代表。
5.审核审批
(1)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情况,对申请家庭提出审核意见,并及时在村公开栏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初审意见,将初审不合格的告知申请人,初审合格的将申请材料、入户调查结果、民主评议情况等相关材料报送县民政局审批。
(2)审批:县民政局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含民主评议结果)进行全面审查,并按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入户抽查,对照我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作出审批决定。
县民政局在作出审批决定前,将拟批准低保对象的姓名、家庭成员、保障金额等内容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在该村村务公开栏上进行二次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通过乡镇人民政府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6.资金发放
低保金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银行、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机构,直接支付到低保家庭的账户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