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只要法院受理了案件,就应该开庭审理;二是证据足或不足不是开庭的前提条件,而是开庭审理后确定的结论。
第一、根据法律的规定,只要有案件存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就应当开庭审理(依法不公开审理的少量案件除外)。关于案件的构成,不同性质的案件有不同的情形。
第二、关于“开庭”和“证据不足”的关系,我认为是这样的:应该是经过开庭的质证和辩论后,才能认定为证据不足;而不是先确定证据足不足再决定是否开庭。因而可以说,证据不足是开庭审理后确定的结论;不经过开庭怎么能知道证据足不足呢?
民事诉讼中,法院是没有义务给原告或被告调取证据的。原告不提供证据有可能承担败诉的风险。
法院也有调取证据的时候,分为两种情况:
(一)依职权调取证据,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认定的;
(2)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二)依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况:
(1)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材料;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材料;
(3)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材料。
1、主体不适应。原告不具备诉讼的主体资格,其所诉讼事项与自己没有利害关系。
2、告错了对象。如原被告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是被告的职务行为,而起诉被告个人等。
3、超过诉讼时效。原告不在诉讼时效之内行使诉讼权,却又不依法主张权利,未有诉讼时效中断、中止情形。
4、管辖错误。如把行政案件当作民事案件诉讼等。
5、举证不能。原告不能举证或所举证据不合法或存在重大瑕疵不被法院采信。
6、索赔过高。一些侵权案件,原告索赔金额过高明显超出实际损失,损失大量诉讼费用。
7、合同无效。因签订的合同无效,原告自身有过错,应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