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五年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和解的规定,不能进行和解。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四百九十二条 下列公诉案件,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
(二)被害人明确表示对犯罪嫌疑人予以谅解;
(三)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四)属于侵害特定被害人的故意犯罪或者有直接被害人的过失犯罪;
(五)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犯罪嫌疑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节规定的程序。
犯罪嫌疑人在犯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前五年内曾经故意犯罪,无论该故意犯罪是否已经追究,均应当认定为前款规定的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
直接故意犯罪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所构成的犯罪。
其中包含以下几层意思:
1、行为人在行为当时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是成立故意犯罪的前提。首先,此处的“会发生”包括必然发生和可能发生两种情况。其次,这里的危害结果是相对确定的结果。再次,某些直接故意犯罪还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刑法规定的一些特定事实。
2、行为人对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的危害结果持希望其发生的态度,是成立直接故意犯罪的关键。即行为人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发生危害结果是行为人实施危害行为所直接追求的目的。希望发生的危害结果与其明知会发生的结果须同一。
3、直接故意犯罪行为人具有明确的犯罪目的。犯罪目的是行为人想通过自己的行为促使危害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愿望。这与行为人希望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是一致的。
4、直接故意犯罪行为人的心理倾向是单向的。即要危害结果发生,一旦危害结果没发生,是违背行为人的心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