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1、劳动合同终止的;
2、被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被单位解聘、辞退、除名或开除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或终止职工劳动合同的通知;
2、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3、失业人员需提供“成都银行”银行卡;
1、用人单位应先在成都市社保局办理人员减少,确认终止社保关系后,按规定向市政务服务中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中心失业保险窗口提交申报材料。材料齐全无误的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格式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完善的全部内容。
2、失业保险窗口对申办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理并发放《失业保险金核发通知书》。
3、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并告知理由和依据。
4、失业人员按规定凭《失业保险金核发通知书》办理“求职登记”、“培训登记”(需本人持身份证、一寸照片4张)和“失业登记”后,次月起按规定按月签字申领,申领成功人员的失业保险金在签字申领的当月底前发放到账,连续两个月未签字作自动放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