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公诉案件的法官量刑不公的,当事人对判决结果不服的,可以向法院申诉要求再审,或者向检察院申请抗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二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五十三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百二十九条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根据刑法规定,对犯罪份子决定采取刑罚的时候,依据犯罪的事实、性质以及对社会危害的程度不同,在某些情形下,是可以对某些犯罪嫌疑人从重处罚的。通常有以下四种情况:
1、违法行为造成较严重后果的,包括使用恶劣的违法手段、多次违法、影响很大等。如犯非法拘禁罪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索贿的、战时犯阻碍军事职务罪的。
2、妨碍、逃避或者抗拒执法人员检查、讯问的。如认罪悔罪态度差,拒绝退赃退赔等。
3、胁迫、诱骗或者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如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4、因犯罪嫌疑人身份特殊或犯罪事实特殊,而必须从重处罚的。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应该从重处罚。
5、因犯罪对象特殊、被害人身份特殊,而必须从重处罚的。如滥伐、盗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其他林地的、奸淫幼女的,应该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