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时限
3(工作日)
二、法律依据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办理失业登记的通知》(2013年)
第一条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失业后如本人自愿,可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2年)
附件2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三)合并的行政审批项目2.3]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2005年)
第十条香港、澳门人员在内地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由本人持个体经营执照、健康证明和个人有效旅行证件向所在地的地(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就业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香港、澳门人员提交的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2005年)
第七条用人单位为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申请办理就业证,应当向所在地的地(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就业申请表》和下列有效文件:
(一)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登记证明;
(二)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人员的个人有效旅行证件;
(三)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
(四)聘雇意向书或者任职证明;
(五)拟聘雇人员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提供拟聘雇人员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文件。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2005年)
第十四条台、港、澳人员的就业单位应当与就业证所注明的用人单位一致。用人单位变更的,应当由变更后的用人单位到所在地的地(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为台、港、澳人员重新申请办理就业证。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执行的通知》(2005年)
第一条(二)省直、中央、部队驻其他地级以上市单位、各地级以上而辖区内的用人单位聘雇台、港、澳或者接受被派遣人员,由地级以上市劳动保漳行政部门负责受理申请、签发就业证和统一监督管理。各地级以上市可根据工作需要在县(市、区)设立办事窗口,接受《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申请。
《委托书》(2013年)
第一段根据佛山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的复函》(佛审改办函2009),委托方现就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审批事项委托给受托方管理。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执行的通知》(2005年)
第四条就业证的期限、延期、变更和注销(一)期限确定。就业证的有效期限由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决定,但最长不得超过用人单位工商营业执照或登记证、劳动合同或派遣证明的有效期。(二)就业证延期。台、港、澳人员劳动合同期满或派遣任职期满后,原单位需续聘的,应凭原就业证、续签劳动合同或续聘派遣证明和相关资料(见附表6)到原发证的劳动保障部门办理。(三)变更用人单位。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变更用人单位的,由变更后的用人单位填报《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申请表》并持营业执照或登记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和原就业证的注销证明,到新就业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重新申办就业证。(四)注销办理。用人单位为其聘雇的台、港、澳人员办理就业证注销手续时,应持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或任职期满证明)和原就业证到原发证的劳动保障部门办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
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94项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94项: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
附件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94项: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