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成都公积金租房的提取条件
职工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在工作所在地和住房公积金缴存地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
2、未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或偿还住房贷款本息。
3、承租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住房、廉租住房或政府认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二、所需资料
身份证明材料
1、提取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2、提取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3、需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提交配偶身份证原件、配偶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结婚证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文件原件。
业务办理材料
1、承租商品住房,提供地税部门开具的税收通用完税证原件,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复印件一份,承租商品住房所有权证复印件一份。承租商品住房暂时未办理房屋产权的,提供购房合同或商品房买卖合同摘要复印件一份。
2、承租廉租住房或政府认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应提供配租协议或由相关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出具的房租专用收据原件。
3、经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或承租公有住房租赁协议原件。
特别提示:
1、无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提取申请人需提供所在单位签章的《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一式两份和本人储蓄账户。
2、职工承租单位提供住房,由单位提供相关材料办理。
3、托管职工需出具《成都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原件。
三、申请时间
1、职工应在房屋租赁合同生效至房屋租赁合同终止后6个月内,办理提取申请。
2、职工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只能申请办理一次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两次业务办理时间应间隔12个月。
四、办理方式
1、职工个人办理租房提取业务,采取职工本人或配偶到中心各服务大厅办理。
2、单位为职工集体租赁住房,采取单位预约集体件形式办理。